一名嫁與港人的陸婦,來港不久後因丈夫離世而報稱陷入生活困境,但因居港未滿七年而未能申請綜援,她因不滿政府有關規定而申請司法覆核,先後在原訟庭及上訴庭被判敗訴。最後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今日5名法官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終審法院這個判決,可謂影響深遠,比起當年的莊豐源案更為重要,因為這打破了港人對「新移民」的觀念,香港再沒有了「永久」和「非永久」居民,剩下的只是「舊香港人」和「新香港人」。在這個被打開的潘多拉盒子中,會湧出多少強國人,千方百計想成為「新香港人」呢?
法院在判詞中,認為《基本法》第36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當中沒有「永久」及「非永久」居民之分。現行的規定只是在2004年由社署以行政規定訂立,未經立法機關審議,但根㯫《基本法》第145條規定,若要修改有關福利待遇,不但必須經立法機關批准,也要符合條文中發展和改進的要求。所以居港未滿7年不能申請綜援的規定,屬於違憲。
法院更引用政府人口政策中的「家庭團聚」和「人口年輕化」原則,作為反駁政府的理據。我想政府在力推清洗港人的人口政策時,從未有想到自己正在「作法自斃」。正當林鄭以為通過引入新移民,利用其來港的7年真空期,為港人提供廉價勞動力之際,終審法院將其好夢驚醒,來港的不再是勞動力,而是佔用港人資源和福利的一群「愛港力」。
代表原訟人的律師在庭上援引數據,指1999-2002年,新移民申領綜援的比率不過是一成五,但永久居民申領個案則佔八成五,來說明現時制度對新移民不公。現在消取7年期限,綜援勢必成為新移居來港的重要誘因,再加上政府經常宣之於口的「人口無上限」,對香港福利開支帶來的負擔,已不言而喻。
自九七以來,政府在社會福利的開支已增加2倍,若根據今天的判決,預料申請綜援戶將會暴升,開支增長實在不容忽視,並非法院所講的「微不足道」。法院無法估計過去7年已來港的家庭中,有多少個會寧願繼續工作而不加入申領綜援的大軍。法院也不能估計,在取消有關規定後,會吸引多少有心人高價購買來港單程證配額。法院更管不到,新移民來港前的資產有多少,是否有隱瞞。
港人的福利政策,在無單程證審批權的情況下,只會被強國人濫用,在不對等的資源爭奪下,港人與新移民的矛盾,定必會繼續激化。有港人認為終審法院判決不公,漠視港人利益,只着眼《基本法》不清不楚的港人定義。然而這並非終審法院的問題,而是《基本法》存在漏洞,要消滅隱藏其中的潘多拉盒子,就要推倒《基本法》,重新立約,交由全民制憲。這樣才能取回單程證審批權,才能制訂合乎港人利益的人口政策,才能推翻現時政改諮詢中,重重封殺港人民主的無理框架。
(圖片來源:G大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