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6歲男子涉嫌於去年9月,在調景嶺站外用鐳射筆照射警車,射中車上警員臉和眼睛,被控管有工具適合及有意圖作非法用途罪,今日(12月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被告及兩名證人警員的證供均不可信,惟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法律原則,故判被告無罪。
裁判官指兩位控方證人,作為專業警員居然沒有向被告清楚指出控罪及檢控基礎,直言難以置信。
此外,聲稱被射傷眼的警員,要到錄取第二份口供時才稱自己被照傷眼睛,加上他拒絕透露為他錄取第二次口供的案件主管身份,裁判官認為情況不尋常,故不接納證供。
辯方申請將證物歸還被告,惟控方認為雷鐳射筆具一定殺傷力,應被沒收。但裁判官稱鐳射筆本質非攻擊性武器,因此批准歸還被告。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凌晨,在將軍澳寶順路與唐德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