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律師解說藐視法庭罪 指普通法並不保護裁判司署

正義律師解說藐視法庭罪 指普通法並不保護裁判司署



「光復元朗」一名女士宣稱被非禮,最終反而被控「以胸襲警」罪成,全城譁然。有市民於審訊當日辱罵法官陳碧橋。事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煞有介事,表示非常關注事件,更認為相關人士可能已經觸犯藐視法庭罪,律政司可能採取相關司法程序,有記者致電黃洋達,稱網上流傳一張改圖印有本報水印,換言之《熱血時報》有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

關於地區法院,評論裁判官裁決會否構成藐視法庭,文明社會批評法庭判決是可以的,言論自由來看是沒有問題,不過若評論牽涉到人身攻擊或令法院尊嚴受損,不可單以常識判斷,所以必須請教法律意見,本台特此邀請一位匿名律師(下稱正義律師)接受訪問。

藐視法庭罪不適用於裁判法院

正義律師指,藐視法庭罪源自不成文法(下稱普通法,Common Law),普通法並不保護裁判司署,所以市民根本不能在裁判司署中,犯下普通法中的藐視法庭罪。藐視法庭在普通法中十分獨特,由法院創立以保障司法程序不受干擾,是合理的自我保護機制。但由於此條文當初在普通法制度下創立,因此只能保護擁有自有永有司法管轄權(inherit jurisdiction)的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Record),在香港即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以及終審法院。審理光復元朗一案的屯門裁判法院並非高等法院,只是下級法院(inferior court),並不受普通法之下「藐視法庭」的條例所保護。

正義律師強調,因為普通法中對高等法院的藐視行為定義相當廣闊,市民若何時何地辱罵高等法院的法官或法院的判決,則可能已觸犯藐視法庭罪。

而下級法院的自我保護機制,來自《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99條。當中規定:

「當裁判官在執行任何裁判官職責時,如任何人向裁判官,或在裁判官席前作出任何侮辱性的行為,或使用任何威脅或侮辱性的詞句,或如有人作出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行為或使用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詞句,則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罪犯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其條文的重點在於「侮辱法官」的行為須在裁判官「執行任何裁判官職責時」才能成立,換言之,在「光復元朗」一案中,若裁判官陳碧橋並不在審訊案件期間、法院之內或進出法院期間受到侮辱,「侮辱法官」的指控對相關市民來說並不成立。

因為涉及「光復元朗」一案中的所謂「侮辱法官」行為並非針對高等法院法官,故不構成普通法之下的「藐視法庭罪」;而負責的裁判官陳碧橋也不是在執行職務時受到侮辱,所以這些行為也沒有觸犯保護下級法院的〈裁判官條例〉99條。因此正義律師認為律政司袁國強對於事件的講法,可理解成「查證與事件有關人士,有沒有可能觸犯一些他們沒有可能觸犯的罪行」,實在甚為多餘。但正義律師亦補充,如有人試圖鼓動他人去挑戰,詆毁或誣衊司法系統,可以被控煽動罪。另外,如裁判官感到受侮辱,仍可以民事方式控告誹謗。

改革法律,與時並進

正義律師認為,社會應該平衡言論自由與法院的權威。他指香港在八十年代甚至在2015年都希望透過「法律改革委員會」,對於藐視法庭罪影響言論自由進行檢討,卻一次又一次的石沉大海。而他又指出,2013年英國因為言論自由的緣故,取消有關誹謗和侮辱法官的法例。其用意在於「好的法院、法官是罵不倒的」,若有人胡亂辱罵法庭,只會被公眾唾棄。若相關人士限於在言論上侮辱法庭,卻不是在當場搗亂法庭,或不遵守法庭命令,在英國就不構成藐視法庭罪。正義律師認為香港的司法制度應效發英國,從這方面改革。

另一方面,正義律師又認為香港法官免責權應受到限制。因為根據現行制度,法官執行職務的權力極大,即使任何人認為法官行為失當,也不能透過刑事或民事途徑追究,只能透過司法機構的行政紀律來處理,不會涉及法律責任。

法官免責權需受限

正義律司以法官可隨意責備涉案人士為例。根據現行程序,法官可以在當庭責備涉事人,甚至證人。而根據正義律師的觀察,一些法官對涉及案件人士的責備並不合理,正義律師更認為一部份法官責備涉案人的情況幾近失控。正義律師指出,法院的判決本身已經對被告人實施適當的刑罰,而法官不合理的責罵,對該人士無異於施加法律以外沒有節制的懲罰。因為由於現今社會中,聲譽對人來說賴以生存。法官的責備,必須有強烈的證據支持,而且根據必要情而作出。因此是不應該將「任鬧唔嬲」的免責權,毫無限制地賦與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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