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警方在屯門驅散示威者時拘捕3名男子,3人被指分別管有汽油彈和鐳射筆,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件今日(1月1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兩名被指管有鐳射筆的被告則罪成,還柙至1月29日判刑,以索取背景、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等報告。至於被指管有汽油彈的被告,則獲判無罪。
3名被告依次為22歲姓李男子、26歲姓譚男子、20歲姓甄男子。李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一個露天停車場,攜有2樽汽油彈。至於譚和魏則被指在同日同地,各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就兩名罪成的被告,裁判官信納他們管有的鐳射筆,在一定距離下,可對眼睛造成傷害,加上他們被捕地點,與較早前發生示威的地方相近,故裁定他們有意圖參與示威,並在示威中使用涉案雷射筆。
至於脫罪的首被告,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李文軒供稱自己是首個打開首被告背囊的警員,惟警方片段顯示,李文軒在搜查背囊前,背囊已經打開了,不能毫無疑點證明汽油彈於被告的背囊搜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