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涉灣仔汽油彈案 判囚27至38個月

4人涉灣仔汽油彈案 判囚27至38個月


「12港人案」的其中兩名被告,與另外兩名男子涉及2019年一宗藏有汽油彈案,4人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今日(7月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7至38個月。

同時涉及「12港人案」的兩人,分別判囚27及28個月,由於昨日因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10個月,法官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故兩名被告兩案的實質總刑期同為31個月。

至於另外兩名被告,則分別判囚29及38個月。

4名被告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個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汽油和打火機油等。

案件編號 : DCCC 3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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