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2月11日)按《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展開相關程序,分別向《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該三間公司可在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之前作出申述。
保安局發言人指出,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法庭在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及後,法庭在今年2月9日就案件作出判刑。其中,《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00港元。
發言人表示,考慮到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保安局局長現認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應禁止三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因此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的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最終決定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該三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