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通過訂立緊急情況規例 為中央人員支援提供法律基礎

行會通過訂立緊急情況規例 為中央人員支援提供法律基礎


政府今日(2月24日)公布,已將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訂立的《緊急情況(豁免法定規定)(2019冠狀病毒病)規例》刊憲,為政府推行中央支援的防疫抗疫措施,包括籌建醫院及隔離設施等,提供法律基礎,有關規例今日生效。
  
因應現時的公共衞生緊急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昨日通過訂立規例,以容許政府豁免某些人士或項目的相關許可、註冊及申請等法定要求,以便特區政府能夠在有需要時更靈活迅速地善用中央的支援及資源,全速開展關鍵的防疫抗疫項目,以期在短時間內提升香港的疫情防控能力以控制第五波疫情。
  
規例賦權政務司司長可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治療感染指明疾病的病人,在顧及各種在《規例》中訂明的因素後,以書面方式批予豁免,容許人士或項目無須符合成文法則的若干規定,包括牌照、權限、批准、豁免、許可證、註冊、標準或規格的規定。
  
規例將為中央政府為香港更有效迅速地,提供必要緊急支援的提供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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