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方指兩人自招嫌疑,反對辯方申請訟費。控方指其中一名被告搜出防毒面罩、口罩和衣物,另一名被告則搜出口罩及衣物,認為是示威者常見裝束。
辯方反駁,兩人被捕位置沒有人堵路及縱火,指其中一位證物僅有口罩,亦未有身穿黑衫黑褲,身上亦無相關工具。至於另一人的身處位置,與涉嫌非法集結位置相距3、4個街口外,故辯方不認兩人自招嫌疑。裁判官羅德泉最終批准兩人訟費申請。
兩名17歲的被告被控於去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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