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使用貓肉作食物 被判入獄10星期

男子使用貓肉作食物 被判入獄10星期


一名男子因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違反《貓狗規例》(第167A章)而被檢控。該男子日前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4月6日)被判入獄10星期。

漁護署日前與食物環境衞生署聯合展開突擊行動,在油麻地一店舖內檢取懷疑狗肉或貓肉作進一步調查,化驗結果證實含有貓肉,漁護署遂根據規例檢控一名男子。

漁護署歡迎法庭的裁決,認為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當局絕不容許以貓狗肉作食物用途,必定嚴肅跟進任何涉嫌違法行為。食用、售賣或管有狗肉或貓肉作食物均屬違法,如發現有關情況,漁護署必定嚴格執法。

根據規例,任何人食用、售賣或管有狗肉或貓肉作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發言人表示,為遏止此等違法行為,漁護署會繼續加強監察、巡查和打擊行動,包括加強網上監察,並會與政府其他部門保持緊密聯繫,交換情報。該署亦會透過不同渠道加強公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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