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港聞港聞 明起禁公眾地方攜電子煙 違者罰款3000元 作者:熱血編輯部 (陳五) 04-29-2026 Like Facebook Twitter 更多 Like 分享0 留言0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提醒市民,《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下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煙彈、加熱煙煙支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的規定,將於明日(4月30日)生效。 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煙,包括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煙支和草本煙,可被處定額罰款港幣3,000元。 如管有多於指定數量或涉及商業用途,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