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明日(5月1日)全面實施,讓相關持份者承擔環保責任,妥善收集及處理廢玻璃飲料容器,以善用資源和轉廢為材。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由5月1日起,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登記供應商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包括呈交申報、保留與申報有關的紀錄、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及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等。登記供應商若就其飲料產品的玻璃容器設有回收和重用的安排,可向環保署申請豁免徵費。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有關法例的生效公告去年11月在憲報刊登後,環保署隨即展開各項前期工作,包括通知飲料製造商、進口商、展覽會籌辦商、商會等持份者有關計劃的詳情,並透過各商會發放資訊予所屬會員。環保署又設立了查詢熱線(電話號碼:5200 0767)、在網頁發放相關資訊,並在報章及網上平台刊登廣告等。此外,為便利供應商提交及接收文件,環保署設立了一套受規管物品資訊管理系統,讓供應商可經網上遞交申請及計劃的各類電子表格。
截至4月底,環保署已接獲約900宗供應商登記申請。當中有登記供應商自設回收重用安排,從市面上收集其品牌的廢玻璃飲料容器,經清洗及消毒妥當後重新裝樽,並向環保署申請豁免徵費。環保署已向兩間登記供應商發出豁免徵費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