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難以理解的台灣法律

港人難以理解的台灣法律


「不要政治化」是近年很多政治冷感者的口頭禪,奈何你不理政治,政治卻總是找上你,生活本來就與政治有關;同樣地,很多人在生活上不想與法律沾邊,然而生活卻和法律環環緊扣,密不可分。

香港行「海洋法」,台灣行「大陸法」,我們習慣了香港的法律標準,自然會覺得台灣某些法例怪怪的,相反亦然。有台灣朋友看完2019年反修例抗爭的新聞片段後,驚訝香港人如此肆意在公眾場所辱罵別人,不怕犯法嗎?

筆者回答說,在香港罵人不犯法的。難道發洩一下也不行嗎?

在台灣真的不行,肆意罵人隨時犯下「公然侮辱罪」,不同罵人字詞組合罰款不一,還有價目表:罵人「王八蛋」罰一萬台幣、「智障」五萬台幣、罵「人渣公務員」要三十萬台幣......如果香港亦一樣,單是「死黑警」三字的收入已經是天文數字了。

不過,筆者對台灣法律的瞠目結舌,是體現在自己被惡鄰騷擾的事件之上。

自恃地主耍手段 迫走租客

那時候,惡鄰自恃是地主,想要趕我們走;但他卻並非業主,而這亦是港台法律其中一個大不同 - 在香港,租地方地權與物業權隸屬同一個法人,但在台灣卻是絕無僅有!我們是後知後覺,買了個教訓。

然而,法例上承租期間地主沒有權將租客趕走,我們更曾為此多番到地區的調解委員會尋求協助,都裁定地主不能要求我們離開。因此,他就開始耍手段迫使我們自願離開,並多次游走於法律的邊緣。

一開始時他胡亂向不同政府部門檢舉我們,由於我們秉承做人做事都最緊要正直,所以雖然被找麻煩,但從未被成功檢舉。後來,他用些旁門左道,例如放一大群雞在我們開設的咖啡店屋頂跑來跑去大小便,又讓自己的狗常常在咖啡店外便溺,並恃著自己的地主身份,在咖啡店四周囤積大量廢物和垃圾!不過,這些都算小事......

及後他變本加厲,凌晨三時手持木棍去敲打咖啡店外的閉路電視鏡頭,再冒業主之名在咖啡店外貼大字報要我們搬走;咖啡店外用空心磚再舖上碎石的平台又被他所破壞,更在我們的客人面前誹謗我們胡亂傾倒廚餘,但卻無真憑實據,全屬誣蔑。有關當局收到投訴後亦有來調查,卻查無罪證,當時我們連告票都沒收過一張。

至此,我們感到事態嚴重,加上忍無可忍,反正人證物證俱在,就決定告上法院,心想定然可以將之入罪,豈料結果卻出乎意料之外。

檢察官接納解釋 裁定地主無罪

檢察官認為那位地主惡鄰雖然有敲打監視鏡頭,但並無打爛,只是撥開了,不能告毀損;同樣地,他只是將小平台的空心磚移走,令石子四散,但無偷走,亦不能告。

小平台就算了,但他撥開鏡頭明明就是有不軌企圖 - 皆因及後就來冒充別人貼大字報!如果這都算合法,那麼所有人閒時無事做就可以推開金舖或銀行的監視鏡頭了嗎?

貼大字報一事,檢察官認為惡鄰真心相信自己是業主,所以不算偽造文書,筆者當時聽得瞠目結舌 - 他明明沒有物業的屋契,亦從沒繳納過任何有關該房屋的稅金,而且他已知該物業另有持有人,何來的真心相信?世上有比這更荒謬的事嗎?有,當再發生多一次的時候。

告他誹謗一事,檢察官問他可有證據,他說很久沒有見過我們丟垃圾,問垃圾車的工作人員也說很久沒見我們,所以推測我們亂拋垃圾,傾倒廚餘。但事實是我們因為他的騷擾令開店時間有變,我們提早關門時垃圾車尚未到,我們就自行將垃圾拿到垃圾站去。如此這般,檢察官認為只能算惡鄰猜錯,並非存心誹謗。問題是,他未搞清楚事情始末就向人亂說,明明已造成對我們名譽的傷害,告不入之餘,連道歉也欠奉。

香港近年也是禮崩樂壞,或者台灣人對「以胸襲警」一事難以置信,但筆者想指出的是,香港人對台灣法律原理的基本認知有很大出入;這次開店遇著惡鄰,即上了寶貴的一課。

(編按:本文刊載於熱血時報印刷版第81期。熱血時報印刷版訂閱連結:http://www.passiontimes.hk/4.0/regform.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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