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聯邦陪審團裁定,Google必須支付4.25億美元賠償金,理由是Google在近億個用戶已關閉追蹤功能後,仍持續蒐集資料,侵犯用戶私隱。
三藩市聯邦法院在審理此案後裁定,針對Google過去8年間,進入用戶的行動裝置,蒐集、保存並使用其資料,違反其「網路及應用程式活動」設定的私隱承諾。
原告用戶原本尋求逾310億美元的損害賠償,陪審團認定,在原告所提的3項私隱權侵害指控中,Google對其中兩項負有責任。不過陪審團認為,Google並未出於惡意行為,因此不須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Google發言人證實裁決,並否認公司有任何不當行為。
這宗集體訴訟於2020年7月提出,指控Google在用戶關閉追蹤設定後,仍透過Uber、Venmo及Instagram等應用程式,持續蒐集用戶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