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梁國雄與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控「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罪,早前提出上訴。高院今早(10月2日)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但刑罰上訴則得直,改判各人罰款3000港元。
事源於2015年5月15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內舉辦的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梁國雄與譚得志被指向時任政務司長林鄭月娥示威,導致辯論比賽大受影響,事後被票控一項「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罪名,2016年11月21日裁定罪成,梁判監7日,而譚亦判監7日但准緩刑1年。兩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於是提出上訴。
聽取判決後,上訴方律師要求押後半小時,以考慮是否就定罪申請許可證明書往終審法院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