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今早(11月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指出,評估罪行嚴重程度須整體考慮案情,在考慮辯方陳詞之後,裁定本案屬《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罪行重大」級別。
本案是繼黎智英案後,第二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
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而正在服刑的黃之鋒,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23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