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人涉及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期間放企圖放炸彈及殺警,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檢控,其中7名被告今日(11月14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
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判囚23年10個月。
首被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他擔任從犯證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判囚13年6個月。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本案比葉繼歡案嚴重,斥主腦吳智鴻為滿足政治目的、顛覆香港政府而招兵買馬,更特意在炸彈加入金屬釘,以增加殺傷力,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