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以外地區抵港人士 到埗後第19或20日須再檢測

中國以外地區抵港人士 到埗後第19或20日須再檢測


政府將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指定日期後到港的人士,須於到港後的第19或20天接受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12月18日)表示,為了及早識別輸入個案,以達到外防輸入的目標,政府在參考專家意見後,將規定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並已完成14天檢疫的人士,在抵港後第19或20天須再次接受檢測,以確保即使在病毒潛伏期超過檢疫期的非常罕有情況下,仍可通過強制檢測找到漏網之魚。
 
根據強制檢測公告,任何年滿6歲或以上,在12月2日或之後到達香港,並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第3條發出的檢疫令實行檢疫的人士,須在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進行檢測。該人士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是由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例如,若一名人士在12月2日到達香港,則應會在12月15日完成14天檢疫,並須於12月20或21日進行檢測。
 
受檢人士必須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須出示檢疫令上列明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在可行範圍內出示檢疫令,以登記進行檢測。受檢人士亦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有關該人士進行檢測的資料時,提供有關電話短訊通知供其查核。
 
政府會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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