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今日(5月16日)公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以訂立機制,改善建造業存在已久的各合約方之間拖延付款的情況。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建造工作涵蓋範圍廣泛,涉及的專業或工種繁多且各具獨特性,難以由單一承建商或顧問承擔整項工程。為增加工程項目採購的彈性,本地建造業普遍採用分包安排。參與建造工程項目的各合約方包括業主方、承建商、分包商、供應商、顧問公司等,倘若任何一方拖延付款,會對組成供應鏈的各持份者構成財政壓力,對財政風險承受力較低的中小型企業的影響更大。付款問題亦有機會令工程項目受阻延誤,甚至令建造工人被拖欠工資。
《條例草案》訂定條文,改善合約付款條款,設立審裁機制以迅速解決爭議,並授權不獲付款方在條例指明的情況下暫停或減慢工作或服務進度,以確保各持份者可如期收取款項。
《條例草案》要點包括改善合約付款條款,禁止「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並規定付款方須於法例指定時間內就付款申索作出回應,以及付清已承認到期支付的款項;解決爭議的審裁機制,即是當付款爭議出現時,申索方有權啓動審裁,合約雙方透過獨立審裁員解決付款爭議;審裁員須在獲委任後55個工作天內作出裁決;如合約雙方不滿裁決,有權將爭議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以及暫停或減慢進度,如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經接納並承諾支付的申索款額,或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經審裁機制決定的款額,申索方有權行使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的權利。
《條例草案》適用於總承包合約價值不少於指明最低合約價值的建造工程合約(500萬元),及與其相關的貨品(例如物料及機械)或服務供應合約(50萬元)。考慮到一般市民未必熟悉建造合約和相關法例,符合條例要求存在困難,為避免擾民,《條例草案》不適用於(一)為現有私人住宅樓宇進行工程,例如室內裝修、樓宇維修等而訂立的建造合約;以及(二)為現有私人非住宅樓宇進行相對較小型的工程而訂立的建造合約,即那些無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的工程,例如屋宇設備保養維修、商鋪翻新等。
《條例草案》將於明日(5月17日)刊憲,並於5月29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