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少年為了5,000元報酬,去年3月向九龍城一間串燒店的店東淋潑通渠水,令對方約14%皮膚燒傷。
被告今天(9月20日)在高院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懷疑腐蝕性液體」罪,被判入獄8年。
原訟庭法官黎婉姫指被告有預謀犯案,摧毀事主人生,令對方永遠受痛楚,量刑起點為12年監禁,除認罪扣減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事發於2021年3月20日晚上,現年17歲、患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ADHD)的被告,手持白色膠樽向事主淋潑,但被告出手後才發覺未開樽蓋,於是才打開蓋向事主淋潑3至4次,然後就逃離現場。警方在事發3日後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承認因欠人1.2萬港元酒錢,有人指示他犯案,說可以給他5,000港元報酬。
案件編號:HCCC 6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