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至4月11日法律程序一般延期

3月7至4月11日法律程序一般延期


司法機構今日(3月4日)宣布,因應最新公共衞生情況和相關發展,所有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於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將一般延期進行。法庭將會繼續處理保釋申請及保釋覆核。

是次「一般延期」安排將大幅減少法庭所處理的案件及事務,從而顯著加強所有法院大樓的社交距離及人群管理措施。

考慮到延長「一般延期」期間對妥善執行司法工作或帶來不理想的後果,司法機構將在情況許可下,盡快恢復全面或正常運作。

因應法庭的指示,所有正在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及民事上訴的法庭聆訊,包括遙距聆訊,均會繼續進行。

對於已排期在月7日至18日進行關於保釋申請、上訴許可申請及實質上訴的法庭程序,上訴法庭會按已發出的指示處理。由3月21日開始,所有由單一名法官處理的上訴許可申請將以書面方式處理,而所有其他聆訊(保釋申請除外)將會重訂聆訊日期,除非上訴法庭認為有關情況特殊而需進行聆訊。

原訟法庭所有有陪審團參與的審訊都會重訂聆訊日期,而正在進行的審訊除外,有關審訊可按法庭指示繼續進行。因應法庭的指示,所有有關其他刑事法律程序而正在進行的法庭聆訊,均會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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