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控堵路縱火 獲判罪名不成立

女生被控堵路縱火 獲判罪名不成立


一名23歲女學生,被指於前年11月在彩虹邨附近縱火及堵路,她否認縱火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因控方沒有直接的證供,證明被告曾參與堵路及縱火,她今日(3月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判兩項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梁嘉琪指出,警員作供時同意無目擊被告堵路及縱火,只是看見其他人士堵路及附近有焚燒中的垃圾。由於無法直接指證被告犯案,被告於被捕時身上除了手套外,亦無任何易燃物品,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一些雜物和馬路路面;她另被票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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