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展局今天(12月13日)發出立法會文件,建議循為加快樓宇檢驗和修葺、理順處理僭建物政策,以及提升建築安全三方面,修訂《建築物條例》,目標是於2026年上半年提交條例草案。
發言人表示,局方的檢討和建議建基於四項指導原則:第一,保養和維修物業是業主的基本責任;第二,軟硬兼施,既支援業主遵辦法定命令和通知,又施加法律責任和懲處制度,催使業主履行命令和通知。第三,執法時寬嚴有度,按類調較執法力度。第四,政策原則和目標要清晰,而執行則從務實角度出發。
局方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對不遵辦驗樓通知引入6,000元的定額罰款,另將不遵辦驗窗通知的定額罰款由1,500元提升至3,000元。
為提升建築安全,對於直接涉及工程的註冊建築専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而導致嚴重傷亡事故,局方建議參考《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引入可公訴罪行,並將最高罰則由1,000,000元提升至10,000,000元,與《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看齊,監禁則維持3年。
局方亦建議賦權屋宇署要求會面進行搜查和根據手令扣押文件等,並就拒絕會面或提供工程監管文件等引入新罪行,讓屋宇署有足夠調查搜證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