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塘裁判法院今日(12月29日)裁定一名業主違反《建築物條例》,判罰款共180,000元。
有關個案涉及2022至2023年期間,有關業主在日出康城首都一單位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拆去部分結構牆的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此外,拆去部分結構牆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屋宇署遂於去年5月根據《建築物條例》對有關業主提出檢控。
負責涉事單位裝修的室內設計師及承建商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該承建商拆去部分結構牆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亦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他們亦被屋宇署檢控,並在本年6月被定罪及分別被判罰款6萬元及20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說,任何人如欲進行樓宇改動及加建工程,應先徵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包括工程的可行性,以及按需要向屋宇署申請批准建築圖則及同意才可展開工程,以確保安全及不會違反《建築物條例》。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亦須詳細查看批准圖則及其他相關文件,以及檢視《建築物條例》的相關規定和是否需要事先得到屋宇署的批准才進行有關工程,以確保佔用人及樓宇結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