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建議引入新例 針對電腦網絡罪行

法改會建議引入新例 針對電腦網絡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月9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建議引入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蓋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即只能通過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器材進行的罪行,當中有關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亦是犯罪目標。

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為: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
   
現時,不同的電腦相關罪行在《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及《電訊條例》(第106章)中訂立,部分已不合時宜。這個情況與上述其他司法管轄區不同,該等司法管轄區全部均已制定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或透過其成文法典的專門部分處理電腦網絡罪行,藉此就該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其相關司法管轄權事宜,訂定條文。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政府歡迎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進一步完善現行相關法例,以應對資訊科技發展對社會治安帶來的挑戰。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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