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案賠償計法被指不科學 法改會倡立法設按期付款令

人身傷害案賠償計法被指不科學 法改會倡立法設按期付款令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月19日)發表《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報告書,建議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的合適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

小組委員會研究了香港在評估人身傷害個案中,有關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方面的現行法律及相關做法,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愛爾蘭、其他歐洲國家、美國和新加坡的經驗進行比較。

根據香港的現行法律,法庭會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判給整筆支付的金錢損害賠償。在判給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可按照與過去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相同的基準,即回復原狀或十足補償損失基準。申索人的過去及未來損失會一次過予以評估及具體化,計算為整筆付款,而有關款額於聆訊當日或在協議的日期釐定。對法庭來說,評估「一次過」整筆款項是一項困難的工作,因為評估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必須考慮原告人如非因受到傷害原本或可賺取的收入、原告人在受到傷害後的賺取收入能力,以及在受到傷害後所招致的任何額外開支。這種使用由案例法所確立的乘數/被乘數計算模式來量化未來損失的傳統做法,一直被普遍批評為不精確及不科學。

報告書的部分主要最終建議包括,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這項賦予法庭的新權力並非旨在影響非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與侵權人或相關付款方友好地達成和解的自由意願及權力;財政司司長應作為獲賦權訂定和發布推定淨投資回報率(折扣率)的主管當局。財政司司長應就每次折扣率檢討,諮詢專家小組。折扣率應每六年定期檢討一次。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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