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男子早前在香港東北面東平洲以南本港水域的一艘漁船上進行非法拖網捕魚,被控違反《漁業保護規例》(第171A章)使用已被禁止的器具捕魚,今日(3月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認罪,被判處罰款港幣2萬元及監禁2星期,緩刑2年。
漁護署去年11月27日在上述水域巡邏時,發現一艘懷疑正在拖網捕魚的蝦拖漁船,於調查後落案檢控該名有關船隻的內地主管。
漁護署發言人提醒市民,禁止拖網捕魚措施已由2012年12月31日起生效。根據《規例》,任何人士使用已被禁止的器具捕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發言人強調,政府一直致力打擊香港水域的非法捕魚活動,漁護署會繼續加強巡邏和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