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證范冰冰涉逃稅近1.4億 限期內繳清逾8億罰款不追究刑責

新華社證范冰冰涉逃稅近1.4億 限期內繳清逾8億罰款不追究刑責


中國女藝人范冰冰被傳逃稅後音訊全無,新華社今日(10月3日)報道證實范冰冰涉逃稅近1.4億人民幣,若在限期內繳清罰款,則不追究刑責。 

據《新華社》報道,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指,今年6月初有人舉報范冰冰涉嫌以「陰陽合同」逃稅後,終於查清事件,核實後發現范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達1.34億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於有關違法行為,向范冰冰及其法定代表人追收稅款及罰款合共超過8.8億元人民幣。江蘇省稅務局於9月26日向范冰冰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范冰冰未提出聽證申請;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在限期內繳清。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且不接受行政處罰的話,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32、52條的規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不過范冰冰的行蹤依然未明,報道僅指本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扣查。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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