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麗閣邨居民瞞報擁有物業 判罰款共24萬及收回公屋

兩名麗閣邨居民瞞報擁有物業 判罰款共24萬及收回公屋


兩名公屋租戶在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如實申報,今日(1月2日)被法庭定罪,需合共繳付罰款24萬元。

該兩名居住於深水埗麗閣邨的公屋租戶,在2019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他們共同擁有5個非住宅物業的業權,並無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此外,他們亦聲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

房屋署其後調查時揭發,上述5個非住宅物業的價值合共約為950多萬元。另外,2人被證實為一所有限公司的董事,各持有該公司50%的股份,並透過該有限公司,擁有3個住宅物業。經核實後,被告家庭的總資產淨值已超逾資產上限的231萬元。

他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而被房屋署作出檢控。兩名被告今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判定罪名成立,並需合共繳付罰款24萬元。此外,房屋署亦將會向被告一家發出「遷出通知書」,以收回有關的公屋單位。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租戶,作為釐定租金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户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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